|
組織章程
美和科技大學 文化創意系系學會 組織章程 103年4月03日102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文化創意系系學會會議通過 102年9月23日102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文化創意系系學會會議通過 102年8月1日102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文化創意系系學會籌備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組織定名為「美和科技大學 文化創意系 學會」,以下簡稱本系學會。 第二條 本系學會依據美和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學生系學會輔導辦法」設立綜合 性社團,主管單位為本校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組。 第三條 本系學會地址為屏東縣內埔鄉美和村屏光路23號,美和科技大學所在地。 第四條 本系學會成立目的在於以「地方文化產業為核心,學習辦理各項藝文活動,展現本系創意產業行銷、社區總體營造、影視多媒體特色與推廣為系學會目標。」 第五條 依據本校「系學會指導老師聘任辦法」,系學會可聘任本校專任教職人員擔任內聘指導老師,並依專業需求聘任具專業領域之校外人士擔任,最後依照行政程序報請校長聘任之,任期為一年,指導老師指 導費用則依本校規定辦理。 第六條 本系學會組織、各幹部之職權及會員入社資格、會員權利與義務、活動方式、獎懲等事宜,需依據本組織章程規定辦理。 第二章 會員義務及權利 第七條 凡本校學生認同本系學會宗旨且對文創有濃厚興趣皆可申請加入。 第八條 申請入社者需繳交會員資料,待完成資格審核並繳交社費後,方可正式成為 本系學會會員。 第九條 本系學會會員應負有下列義務: 一、 發揚本系學會宗旨。 二、 遵守本系學會各項法規。 三、 參與及推廣本系學會各類服務工作。 四、 出席參加各項會議、集會及活動。 五、 繳交社費。 六、 服從並接受各級幹部之領導。 第十條 本系學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系學會各項活動之優先錄取權及特惠優待權。 二、 系會長、各組組長之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三、 其他各項會員權利之享有。 四、 其他依組織章程享有應得之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違反本章節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經幹部會議予以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結重大者,由會員三人以上連署提案,經查證屬實,得予以除名。 第十二條 凡有下列任何情況者,不得成為本系學會之會員,得經會員大會令其退社或給予懲處: 一、 自願離社。 二、 犯有刑法,並宣告有罪者。 三、 利用本系學會名義在外從事不法活動者。 四、 對本系學會公務公款器材處理失當致使發生不利本系學會榮譽或工作進行 情況嚴重者。 五、 擅權,越權,致社務工作陷於混亂無法推展者。 六、 目無尊長,忤逆長上,情節重大者。 七、 違反校規,情節重大者。 九、 已不具備本校學籍者。 十、 其他足以構成勒令退社之原因,並經會員大會認定者。 第十三條 自願離社會員需以書面報告並敘述理由向全體會員聲明出社,遭幹部大會除名者或已不具備本校學籍者由系會長公布聲明。 第三章 組織與職掌 第十四條 本系學會設指導老師、顧問、系會長、副系會長、執行秘書、 活動組、總務組、文書組及公關組,其組織圖如下:
第十五條 指導老師工作職掌如下: 一、 協助並與系學會幹部擬定系學會相關計畫。 二、 指導系學會申辦活動並出席各項學生系學會活動。 三、 評估系學會各幹部之服務績效。 四、 帶領系學會參加校外活動,並負責學生之安全與紀律;若指導老師不克親自帶隊,得由指導老師推薦適當人員代理。 五、 列席該系學會會議。 六、 簽證系學會移交清冊。 七、 輔導系學會出版刊物。 第十六條 顧問工作職掌如下: 一、 提供學會發展之建言及諮詢。 二、 協助輔導新任幹部。 第十七條 系會長工作職掌如下: 一、 對外代表本系學會。 二、 對內領導幹部、協調各組工作。 三、 召開會員大會及幹部會議,並擔任主席。 第十八條 副系會長工作職掌如下: 一、 擬定年度活動計劃及經費預算。 二、 輔助系會長處理各項事務,並於系會長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代理其職務。 第十九條 活動組工作職掌如下: 一、 辦理本系學會各項活動、競賽之計劃與執行事宜。 二、 活動場地之租借相關事宜。 第二十條 總務組工作職掌如下: 一、 管理本系學會各項有關會計與出納之帳務工作並定期公告。 二、 管理本系學會所有器材並拍照存檔。 第二十一條 文宣組工作職掌如下: 一、 掌理本系學會各項文書、會議記錄撰寫、檔案管理、訂定表格之工作。 二、 系學會評鑑總籌。 三、 本系學會各項宣傳品、系學會課程海報、系學會內部設計之製作。 四、 本系學會會員資料之統整工作、製作及保管歷屆指導老師與資深幹部之詳細資料。 五、 本系學會會刊製作及編排。 六、 系學會網頁修改與製作。 第二十二條 公關組工作職掌如下: 一、 掌理本系學會對內、對外系學會之聯絡工作、各節日的卡片分配與寄送。 二、 收發本系學會信件。 三、 活動申請單、公假單及其他校內相關文件手續之辦理。 第二十三條 系會長應經會員大會公開選舉。 第二十四條 系會長之選舉,如僅一人競選,應經全體會員三分之一以上(含)同意。 第二十五條 系會長任期為一年,系會長之罷免應有全體會員十分之一以上(含)連署,以特別決議之方式表決之。 第二十六條 系會長因故出缺時,應另行改選。 第二十七條 本系學會幹部如有下列情事者應與解職: ㄧ、因個人生活環境不允許,無法繼續任職,經會員大會准許其辭職者。 二、 曠廢職務、工作不力,經會員大會裁定令其解職者。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八條 本系學會以會員大會最高決議機構。 第二十九條 系學會若有下列情事發生應經會員大會決議:
一、本組織章程及各項辦法之制定與修改。 二、 議決本系學會各項工作計劃、報告及經費收支、預算編列、決算等事項。 三、 系會長之選舉及罷免。 四、 幹部會之監督。 五、 議決本系學會財產之處理。 六、 本系學會相關人員獎懲。 第三十條 會員大會由系會長召開之,每學期至少一次。 第三十一條 全體會員十分之一以上連署請求,表明會議目的及召開理由時,幹部會應即 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三十二條 系會長受前項請求後,如不於十四日內召開會員大會,監察人得召開之。無監察人時,提出請求之全體會員,得向學生事務處報備,自行召開。 第三十三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以全體會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 席會員二分之一同意作成之。 第三十四條 會員大會出席會員未足前條定額,但已達全體會員三分之一以上時,得以出席會員過半數的同意為假決議,並將假決議通知各會員,於二週內再開大會。 第三十五條 前項大會,對於決議,如仍已有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並經出席會員過半數的同意,視同前條決議。 第三十六條 假決議不適用於特別決議事項。 第三十七條 變更章程或解散系學會之決議,應有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決定。 第三十八條 變更章程涉及系學會之目的與性質時,應先經學生事務處許可。 第三十九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違反法令、學則、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章程者無效。 第四十 條 系學會會議之表決,與會員個人有利害衝突時,該會員除列席說明外,不得行使表決權。 第六章 經費與會計 第四十一條 本系學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員繳交之社費,其金額由系會長提請會員大會通過後,向會員收取。 二、各項活動之輔助經費或贊助經費。 三、存款之利息。 四、其他單位、團體之捐款。 五、經學校核准之慈善義賣活動收入。 第四十二條 社費以每學期收取一次為原則,會員均需繳交;一年級上、下學期各收取$500元、二年級上、下學期各收取$500元、三年級上、下學期各收取$500元、四年級則無需繳交,若會員因故休學或退學時,不得要求退還。 第四十三條 各項收取之費用,均由本系學會發給正式收據以為憑證。 第四十四條 本系學會各項收支經費預算及結算,均需由總務組製作報表,由系會長向會員大會提出報告經通過後始可列入紀錄及存檔。 第四十五條 本系學會會計年度採曆年法計算,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規定之事項有另訂實施程序者,由會員大會依辦法定之。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內所稱會員,係以該學期會員名冊上之會員人數為準。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經由會員大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